從上述法規中,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7 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重要內容: 1. 航空人員通過體檢並符合規定標準或經民航局准予缺點免計者,將獲得民航局核發的體格檢查及格證,並且必須隨身攜帶。 2. 若航空人員的體檢結果不符合規定標準,民航局應以書面通知理由及申請覆議的規定。 3. 申請核發、換、補發體檢證者,須繳納每張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的證書費用。 舉例來說,在特定航空公司的飛行員或飛航管制人員需要定期進行體檢,如果符合標準,就會獲得體檢證;如果不符合標準,民航局會以書面通知並要求重新申請或進行覆議。同时,需要申請、換、補發體檢證的人也需要支付證書費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航空人員的健康狀態達到相應的標準,以維護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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