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7 條
- 1.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符合規定之標準或經民航局准予缺點免計者,由民航局核發體格檢查及格證(以下簡稱體檢證),航空人員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 2.航空人員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民航局應將評定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及申請覆議之規定以書面通知之。
- 3.申請核發及換、補發體檢證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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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7 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重要內容: 1. 航空人員通過體檢並符合規定標準或經民航局准予缺點免計者,將獲得民航局核發的體格檢查及格證,並且必須隨身攜帶。 2. 若航空人員的體檢結果不符合規定標準,民航局應以書面通知理由及申請覆議的規定。 3. 申請核發、換、補發體檢證者,須繳納每張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的證書費用。 舉例來說,在特定航空公司的飛行員或飛航管制人員需要定期進行體檢,如果符合標準,就會獲得體檢證;如果不符合標準,民航局會以書面通知並要求重新申請或進行覆議。同时,需要申請、換、補發體檢證的人也需要支付證書費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航空人員的健康狀態達到相應的標準,以維護飛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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