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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符合規定之標準或經民航局准予缺點免計者,由民航局發體格檢查及格證(以下簡稱體檢證),航空人員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2. 航空人員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民航局應將評定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及申請覆議之規定以書面通知之。
  3. 申請核發及換、補發體檢證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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