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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人員之體檢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駕駛員及從事普通航空業商務專機業務之駕駛員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但年逾四十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年逾六十歲者,應每四個月檢查一次。 二、學習駕駛員、自用駕駛員、從事商務專機業務以外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飛航教師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但年逾六十歲者,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 三、飛航工程師、飛航管制員應每十二個月檢查一次。
  2. 民航局對經給體檢證之航空人員,得實施臨時體檢。
  3.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航空人員因疫情影響致無法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完成體格檢查者,應由其服務單位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核發效期不逾一個月之體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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