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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缺點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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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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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對准予缺點免計者,應於體檢證註記缺點免計項目,並予下列限制: 一、缺點免計項目之有效期限。 二、航醫保健條件。 三、航空職司限制。 四、作業環境條件。
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項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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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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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甲類體位標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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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乙類體位標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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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缺點免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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