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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航局對准予缺點免計者,應於體檢證註記缺點免計項目,並予下列限制: 一、缺點免計項目之有效期限。 二、航醫保健條件。 三、航空職司限制。 四、作業環境條件。
  2. 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項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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