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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3 條

經准予缺點免計之項目,亦應實施例行體檢。但民航局如認有必要或體檢醫師認為病情有變化時,得對該項目實施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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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43 條,根據所引用的法條,該規定表示經准予缺點免計的項目,仍應實施例行體檢,並且民航局或體檢醫師認為有必要或病情有變化時,得對該項目實施鑑定。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航空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航空安全的標準,並且隨時能夠進行鑑定以確保符合標準。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規資訊平台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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