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
- 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應確保適當飛航服務單位在該航空器預計到達下列位置點前至少十分鐘收到飛航計畫: 一、進入管制區域之位置點。 二、通過航路之位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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