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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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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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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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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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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飛航規則第 32 條規定:「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飛航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