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