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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飛航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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