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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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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取行動。
  2. 2.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依其規定含義,用於規定用途,不得使用易於產生混淆之信號。
  3. 3.信號人員應依附錄二規定以清楚且精確方式提供標準信號予航空器。
  4. 4.信號人員應著醒目之螢光識別背心以使飛航組員辨別該人員即為航空器引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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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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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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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飛航規則第 36 條規定:「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取行動。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飛航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