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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
  2. 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要求其解釋時,應即提報理由。
  3. 航空器在離場前因續航油量或其他因素可能修改目的地機場,應將修改之航路及目的地機場列入飛航計畫中,以通知相關航管單位。
  4. 航空器在管制機場操作區內,應遵守塔台之指示,經許可不得逕自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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