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飛航規則第42條,根據法規內容,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時需提出申請並獲得航管許可後始可實施,除非在緊急情況下因安全理由所採取的行動與現行飛航計畫相異,這時候仍需將已採取的行動儘速提報航管單位,并說明係緊急情況。此與上述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航空安全有關,以及航空器在飛行中對航路或航線的要求有關。 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時應儘可能在已建立的航路或航線上沿該航路或航線所設定的中心線上飛航,如有偏離需通知適當的航管單位。此與參考資料中提到的飛安可分為駕駛員身體、飛行器適航性、航空人員操作程序有關,以及航空頻道的使用也有關。 最後,航空器在飛航於以特高頻多向導航台設定之航路或航線上時,應儘可能於通過設定的變換點時,轉換其主要導航參考。這與參考資料中有關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的設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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