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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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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之指示,對給予之目視信號應依附錄之規定解釋並反應之。 二、如可行時,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三、以一二一.五百萬赫緊急頻率呼叫,試圖與攔截航空器或適當之攔截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告知航空器之識別、位置及其飛航性質。如無法聯絡,且可能時,以二四三‧○百萬赫重複呼叫內容。 四、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應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七○○。 五、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配備廣播式或約定式自動回報監視系統之航空器,如可行時,應立即調至緊急狀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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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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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飛航規則第 52 條規定:「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之指示,對給予之目視信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飛航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