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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之指示,對給予之目視信號應依附錄之規定解釋並反應之。 二、如可行時,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 三、以一二一.五百萬赫緊急頻率呼叫,試圖與攔截航空器或適當之攔截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告知航空器之識別、位置及其飛航性質。如無法聯絡,且可能時,以二四三‧○百萬赫重複呼叫內容。 四、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應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七○○。 五、除另有飛航服務單位指示外,配備廣播式或約定式自動回報監視系統之航空器,如可行時,應立即調至緊急狀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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