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管制空域外作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儀器飛航時,其已填送飛航計畫者,應將改變之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未填送飛航計畫者應依第三十條之規定,提報飛航計畫至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其在管制空域內飛航者,並應經航管單位許可後方得實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飛航規則 第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