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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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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於 B 類、C 類、D 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並經航管單位許可後實施: 一、機場之天氣情況低於目視飛航天氣最低標準,而雲幕高五百呎以上且地面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二、機場無氣象報告,而駕駛員報告飛航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2. 2.特種目視飛航航空器應保持不進雲及能目視地面或水面,並應保持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飛航能見度。
  3. 3.在夜間,除航空器具儀器飛航能力,且係實施機場航線訓練外,不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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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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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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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飛航規則第 64 條規定:「航空器於 B 類、C 類、D 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飛航規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