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器於 B 類、C 類、D 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並經航管單位許可後實施: 一、機場之天氣情況低於目視飛航天氣最低標準,而雲幕高五百呎以上且地面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二、機場無氣象報告,而駕駛員報告飛航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 特種目視飛航航空器應保持不進雲及能目視地面或水面,並應保持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飛航能見度。
- 在夜間,除航空器具儀器飛航能力,且係實施機場航線訓練外,不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