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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二兆赫為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之專用頻段;一三二至一三六兆赫用於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時,應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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