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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或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2. 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或營運管理手冊有變更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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