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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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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不得設立於建築物頂層、航空站或其他飛行場十五公里內之地區。但下列地區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交通部
核
准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民營飛行場者,不在此限: 一、供醫療救護用之大型綜合醫院。 二、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三、特定專用區。
離島地區設立民營飛行場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十五公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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