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安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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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建設費按航空客貨運價依左列費率徵收: 一、客運按運價徵收百分之六,以國內售出之票價為準,客運包機,以契約運價為準。 二、空運出口貨物,按運價徵收百分之六,但農產品得減半徵收,其減半徵收項目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三、空運進口貨物,按運價徵收百分之九。 四、空運進口原料加工後,其成品仍由空運出口者,其應徵收之出口航空保安建設費,得以進口時已徵收之航空保安建設費抵繳後計征之,如有超出,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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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