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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6 條

  1.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3.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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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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