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進倉之進口貨物押運復出口,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由貨主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申請。 二、進口貨物復運出口,除由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其進倉或點交出倉手續,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22 條,已進倉的進口貨物如果需要再次押運復出口,必須依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 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復出口後,貨主必須向運送人及航空貨運站提出申請。 2. 進口貨物復運出口時,除了需要海關會同運送人押運外,進倉或點交出倉手續則需依照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的適用情況是當已經進倉的進口貨物需要再次押運復出口時,必須經過一系列程序和申請才能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某公司的進口貨物需要再次出口,公司就必須向運送人和航空貨運站提出申請,並遵守海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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