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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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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倉、出倉或交驗,遇有包裝破損或貨物短少、溢量、超重等異常情況時,航空貨運站應作異常報告由左列人員會同簽證之: 一、貨物進倉或出倉時,由海關及貨主或運送人簽證。 二、貨物交驗時,由海關及貨主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21條,當貨物進倉、出倉或交驗時遇到包裝破損、貨物短少、溢量、超重等異常情況,航空貨運站應當作異常報告,並由相關人員會同簽證。在此條例中,指出異常情況發生時的簽證人員包括海關、貨主或運送人。 根據被上訴人永通公司的民事答辯狀,與台北航空貨運站高雄倉庫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出具的進口貨物接收異常報告表,以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函的說明,可以清楚地得知當系爭貨物由海外運送至台灣時,因包裝破損而被觀察到異常情況,相關部門已開立了異常報告並獲得簽證。因此,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該異常情況已經符合規定的簽證要求。 備註:以上為符合參考資料內容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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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貨物進倉、出倉或交驗,遇有包裝破損或貨物短少、溢量、超重等異常情況時,航空貨運站應作異常報告由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