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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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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貨主:指進口貨物之受貨人或出口貨物之托運人。 二、運送人:指承運貨物之民用航空運輸業。 三、進口逾期貨物:指逾期不報關,或逾期不繳稅之進口倉儲貨物。 四、進口滿責貨物:指經海關准放行之日起,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月而未提領出倉之進口貨物。 五、出口滿責貨物:指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月而未出倉裝運出口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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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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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貨主:指進口貨物之受貨人或出口貨物之托運人。 二、運送人:指承運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