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站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貨物點交出倉時止,負保管責任。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變化者。 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四、因可歸責於貨主之事由或因貨物之性質致生損失者。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四條,航空貨運站對於進倉存儲之貨物應承擔保管責任,即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貨物點交出倉時止。然而,在以下情形下則不在此限: 1. 貨物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變化。 2. 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致生損失。 3. 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 4. 因可歸責於貨主之事由或因貨物之性質致生損失。 這些情況下,航空貨運站則不須負起保管責任。例如,在貨物包裝完好的情況下,貨主本身的疏失導致貨物短少或品質變化,航空貨運站便不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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