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站對運送人就倉儲貨物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以每公斤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為限。如貨物之性質、價值經聲報記載於提單或託運申請書者,就其記載價值範圍內,按實際損害額賠償。但每一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之最高賠償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前項規定應在航空貨運站與運送人訂定之倉庫使用合約內以適當方式載明之。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8條,航空貨運站對於運送人的倉儲貨物毀損或滅失,負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每公斤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如果貨物的性質或價值已經在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中聲報記載,則依其記載價值範圍內的實際損害額進行賠償,但每一提單或託運申請書的最高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而前述的規定應該在航空貨運站與運送人訂定的倉庫使用合約中以適當方式載明。 參考資料: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舉例:如果一位運送人運送了一批價值高昂的貨物,並在提單上聲報了貨物的價值,假設在運送過程中,這批貨物遭受了損失,則航空貨運站將依據聲報的價值範圍內的實際損害額進行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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