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徵用期間之計算,以奉命飛往報到之起飛時起,算至解徵飛返駐場站時為止。但飛機如在駐場站應徵或解徵或經毀損不能飛返者,則以應徵單位收到飛機受領證明書或解徵證明書時,為期間之起止計算。隨飛機應徵之空勤人員,其徵用期間除中途解徵者計算至其解徵時為止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徵用期間的計算是指從飛機徵用時起飛報到開始計算,到解徵飛返駐場站時結束。如果飛機在駐場站應徵或解徵,或因毀損無法飛返,則計算起止時間以應徵單位收到飛機受領證明書或解徵證明書的時間為準。被徵用的空勤人員,除非中途解徵,否則徵用期間的計算以解徵時為止,適用前述規定。 至於必要的參考資料,徵用期間的計算方法可舉例為軍方對於飛機徵用期間的具體應用情況,包括飛機報到起飛至解徵飛返駐場站的時間計算方式,以及解徵證明書的核發和收取時間等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