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動員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機徵用期間之計算,以奉命飛往報到之起飛時起,算至解徵飛返駐場站時為止。但飛機如在駐場站應徵或解徵或經毀損不能飛返者,則以應徵單位收到飛機受領證明書或解徵證明書時,為期間之起止計算。隨飛機應徵之空勤人員,其徵用期間除中途解徵者計算至其解徵時為止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飛機徵用期間之計算,以奉命飛往報到之起飛時起,算至解徵飛返駐場站時為止。但飛機如在駐場站應徵或解徵或經毀損不能飛返者,則以應徵單位收到飛機受領證明書或解徵證明書時,為期間之起止計算。隨飛機應徵之空勤人員,其徵用期間除中途解徵者計算至其解徵時為止外,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