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徵用期間,因左列情事之一而遭受損毀者,應徵單位得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證明及鑑定後,由使用單位報請其主管機關給予相當之損毀賠 (補) 償: 一、受槍砲、炸彈、火箭或其他武器轟擊所致者。 二、由使用單位所指定裝載之人員或物品,直接間接引起者。 三、為達成使用單位之任務,於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所致者。 四、依照使用單位或其執行人員指定之航路飛行、降落或停放所致者。 五、其他由於使用單位或其執行人員之錯失所致者。 前項損毀賠 (補) 償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及有關機關審核評定之,應徵單位於必要時應提供有關參考資料。
從參考資料來看,根據空運動員辦法第 21 條,飛機徵用期間若遭受損毀,可提出申請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受武器轟擊、由使用單位指定裝載之人員或物品引起、不可抗力所致、執行指定航路飛行或停放所致、以及其他因使用單位或執行人員錯失所致的情況。賠償標準由交通部、國防部及相關機關審核評定。在必要時,應提供相關參考資料,以支持賠償申請。這些條文保障了飛機使用單位在飛機徵用期間遭受損毀時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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