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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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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墊付該票價補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派員抽查。
  2. 2.航空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補貼名冊及前一月先行墊付之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始得送民航局銷撥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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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 4 條規定:「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