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 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2. 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