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15條,當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持有人必須依照型別認可檢定程序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後才能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進口的航空產品經過適當的認可檢定程序後才能在國內使用,以確保安全和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法規》,民航局官方網站,https://www.caa.gov.tw/ 根據以上資料,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就是要求進口航空產品必須經過類型認可檢定程序,並取得相應的認可證,以確保其符合安全標準和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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