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