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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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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 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 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 三、該型別產品之更換用零組件許可。
  2. 2.發動機或螺旋槳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的申請,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可以向民航局提出製造許可證、適航證書以及更換用零組件許可的申請。同樣地,發動機或螺旋槳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也可以向民航局申請在已具型別檢定證的航空器上安裝相應發動機或螺旋槳的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規則,如果一家航空公司想在其擁有的某型號飛機上更換使用某個零組件,他們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民航局提出相應的申請,以確保飛機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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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 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 二、依第六章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