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的申請,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可以向民航局提出製造許可證、適航證書以及更換用零組件許可的申請。同樣地,發動機或螺旋槳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也可以向民航局申請在已具型別檢定證的航空器上安裝相應發動機或螺旋槳的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規則,如果一家航空公司想在其擁有的某型號飛機上更換使用某個零組件,他們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向民航局提出相應的申請,以確保飛機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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