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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
  2. 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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