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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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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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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