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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輕度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其輕度設計變更程序,經民航局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於變更後將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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