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文件持有人,得檢附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 一、型別檢定證。 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 三、補充型別檢定證。
對於上述法規第28條,根據民航局的相關文件,持有型別檢定證、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或補充型別檢定證的人,可以檢附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這是基於民航局的相關規定,因此可以依法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在相關案例中,舉例如下:某航空產品製造商持有型別檢定證,並且擁有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和製造設施說明,依法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根據民航局的相關法規,該製造商獲得了製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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