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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航空產品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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