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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申請變更製造許可項目表者,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准後,換發製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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