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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之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檢附製造檢驗系統說明、試飛、試驗及適航准文件之申請等程序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依型別檢定證從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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