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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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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依其申請發給航空器適航證書(附件十一)或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附件十二)。
  2. 2.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分類區分為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運輸類及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3. 3.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以下簡稱特種適航證書),依用途區分為特許飛航類及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39條,航空器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將獲得航空器適航證書或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的分類,包括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運輸類及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而特種適航證書則根據用途的不同分為特許飛航類及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 與這段法規相關的案例是台灣最高法院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第301條的明文規定下,對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問題做出裁定。法院指出必須根據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來認定事實,並且證據需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就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作為裁判的依據。最高法院也列舉了幾個可供參照的判例,這些判例可作為對於法律規定的具體應用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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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