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目的。 (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 (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四)航空器之三視圖。
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目的。 (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 (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四)航空器之三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