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目的。 (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 (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四)航空器之三視圖。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