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 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依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49 條,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者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則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範例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 - 關於民用航空器零部件管理制度 - 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製造業直接民用航空局對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製造業,主要是依據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核准條例第五條的核准條件規定,點所直接適用的管理系統之操作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內製造的民用航空器零部件之品質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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