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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適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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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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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適航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但因特殊情形,民航局得發給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航空器適航證書。
特種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於證書上規定。
航空器之飛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逾越適航證書所記載之事項。
航空器適航證書失效時,其
持有
人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
註銷
。
特種適航證書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三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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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型別檢定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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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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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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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製造許可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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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適航證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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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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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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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出口適航文件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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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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