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5 條,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需要在變更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或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的情況下,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如果製造地點有變更,則必須在實施前報請民航局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零組件製造者的製造設施發生了變更,例如搬遷到新的廠房,則該製造者需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通知給民航局。若製造地點有所搬遷,則需經民航局核准後才能進行製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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