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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零組件製造者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2.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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