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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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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6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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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標準件
核
准書
持有
人,應依下列規定從事技術標準件之製造: 一、依相關之技術標準規定製造技術標準件。 二、進行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並建立及維持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裝備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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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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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型別檢定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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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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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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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製造許可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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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適航證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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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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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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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出口適航文件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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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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