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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標準件准書持有人應依技術標準規定編號標示其產品。
  2.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將技術標準規定之編號標示於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之產品時,民航局得廢止其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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