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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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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標準件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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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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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規定:「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