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標準件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2.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