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62條,根據前述的法條內容,它主要是針對技術標準件的設計變更進行規定。其中,技術標準件的設計變更分為輕度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而持有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的人在進行变更時,需符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舉例而言,如果某航空產品的技術標準件持有人進行了輕度設計變更,則需要提交修正資料給民航局備查,且變更後的技術標準件應維持原型號。另外,若經過重大設計變更的技術標準件,則持有人應依法重新申請技術標準件的核准書。這些都是根據法規內容,對於航空產品的技術標準件設計變更所做出的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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