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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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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准書(附件十九): 一、申請書(附件二十)。 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 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日有效之技術標準規定;其有部分偏離技術標準規定者,並應聲明該部分已藉由設計特性或適當措施達到等效安全水準。 四、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要求之技術資料。 五、符合附件九規定品質系統之品質手冊,或引用申請人已取得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品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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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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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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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8 條規定:「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