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附件十九): 一、申請書(附件二十)。 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 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日有效之技術標準規定;其有部分偏離技術標準規定者,並應聲明該部分已藉由設計特性或適當措施達到等效安全水準。 四、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要求之技術資料。 五、符合附件九規定品質系統之品質手冊,或引用申請人已取得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品質手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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