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7條,航空產品的設計者必須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檢定,並且經過檢定合格後才能夠發給型別檢定證。此外,申請航空器檢定者,還需要另外檢附航空器的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申請檢定發動機者,則需要另外檢附發動機的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 舉例來說,一家航空器製造公司在申請檢定其新設計的客機時,必須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設計資料,如機身的三視圖、重量平衡表等,以證明該客機符合民航局的安全標準。同時,若該客機還搭載新型發動機,則需要另外提交發動機能力、使用限制等相關資料。這樣一來,民航局可以進行適當的檢定,確保航空產品的安全性和適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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