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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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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但申請人證明其產品需要更長時間之設計、發展及試驗週期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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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