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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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如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該航空站徵收之噪音補償金得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民航局所繪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或戶口數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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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如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該航空站徵收之噪音補償金得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民航局所繪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或戶口數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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